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设立登记信息公开
2021年8月2日,经潍坊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,我单位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,现将相关情况公开如下:
单位名称: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
住 所: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巨淀湖风景区东200米路北
宗旨和业务范围: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,打造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示范培训基地,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。加强课程研究和开发,紧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成长需要,立足农业产业优势,开发特色课程,建立精品课题库,挖掘配套师资队伍,量身定制培训套餐,满足不同主题、层次的学员个性化培训需求;承担潍坊市内外农村党员干部、致富带头人、新型职业农民和其他相关人员培训工作;承担“三农”方面高层次专家人才联络交流工作,为“三农”工作队伍提供培训服务;承担上级组织部门、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安排的专题培训任务;加强党性教育资源的开发,深入挖掘本土红色资源,利用红色资源内涵的丰厚性打造不同类型、不同形式、不同层级的党性教育现场教学基地,拓展党性教育资源领域,开辟党性教育新格局;加强对外合作交流,与上级党校、全国知名高校、各级省市党校建立师资共享、科研共进等合作关系;承担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;完成潍坊市委、寿光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法定代表人:李建东
经费来源:财政拨款
开办资金:人民币30万元
举办单位:中国共产党潍坊市委员会
相关资质:本单位业务范围未涉及资质认可或许可事项
章程:
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实现公益目标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。
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。
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巨淀湖风景区东200米路北。
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。
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。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潍坊市委员会。
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: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。登记监管机构是: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,打造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示范培训基地,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加强课程研究和开发,紧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成长需要,立足农业产业优势,开发特色课程,建立精品课题库,挖掘配套师资队伍,量身定制培训套餐,满足不同主题、层次的学员个性化培训需求;承担潍坊市内外农村党员干部、致富带头人、新型职业农民和其他相关人员培训工作;承担“三农”方面高层次专家人才联络交流工作,为“三农”工作队伍提供培训服务;承担上级组织部门、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安排的专题培训任务;加强党性教育资源的开发,深入挖掘本土红色资源,利用红色资源内涵的丰厚性打造不同类型、不同形式、不同层级的党性教育现场教学基地,拓展党性教育资源领域,开辟党性教育新格局;加强对外合作交流,与上级党校、全国知名高校、各级省市党校建立师资共享、科研共进等合作关系;承担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;完成潍坊市委、寿光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党的领导
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:党的基层委员会。
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:
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,对本单位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,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;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、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,把服务人才成长、建设队伍贯穿始终;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,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,为改革开放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、实现乡村振兴服务。
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:
宣传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,落实管党治党、依法办事主体责任;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、反腐倡廉建设;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和服务;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;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。
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设置:书记1人,副书记1人。书记由主任担任。下设综合科,为本单位党组织日常办事机构。
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、方式和程序:
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;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,落实“三会一课”制度;加强党员教育管理,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;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;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。
第四章 举办单位
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潍坊市委员会。
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:
对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进行审查,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;对事业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;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;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;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;督促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: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室务会。
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制定、修改章程;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具体根据本单位实际。
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中共潍坊市委任命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任命。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。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
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按照分工抓好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的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;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拟定内部管理制度;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;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;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。
第十九条 根据《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》文件规定,本单位设置综合科、后勤科、培训科、党性教育基地运行管理科、教研科等5个内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分别是:
(一)综合科。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;承担党务人事、信息宣传、精神文明及群团建设等工作;承担经费预算编制、执行、决算公开,财务日常管理、规范、监督,绩效评价与内控,资产管理等工作。
(二)后勤科。承担中心内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、维护、改造及日常管理、维修养护和安全保卫工作;承担各类固定资产和耗材的采购、发放和使用监督考核工作;承担院内环境建设、有计划的组织实施校园绿化、美化、硬化等工作;承担学员与工作人员的膳食、住宿和生活服务保障工作,组织协调各类餐饮、住宿、会议等服务保障工作。
(三)培训科。承担培训班次的教学课程设计安排及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,及时与培训班次主办单位沟通联络优化教学内容;承担参训学员在中心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课程运行,协调组织教学工作;承担培训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、培训、绩效考核等。
(四)党性教育基地运行管理科。承担寿光市党性教育基地场馆的讲评工作;承担编制党性教育基地场馆日常管理、维修使用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;承担讲评人员的管理、培训、绩效考核等工作。
(五)教研科。承担培训课程、教材的开发与编写,师资库、现场教学点的维护与拓展,科研课题的立项、开发、申报,教学课程、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、质量评估和效果评测等工作;承担“三农”方面高层次专家人才联络交流工作;承担培训市场的开拓,联络相关机关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、培训机构,并与之开展合作交流、学术交流等活动,以及培训效果的跟踪回访等工作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,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
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管干部、党管人才原则,全面准确贯彻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方针。中共寿光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。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,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。
第二十九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等岗位。
岗位设置方案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,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。
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,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,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:
(一)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;
(二)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,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(三)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;
(四)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;
(五)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。
第三十二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,重点考核工作绩效。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、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,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。根据考核结果,给予晋升、聘任、辞退等奖惩措施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。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,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,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章 信息公开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(鲁政办发〔2010〕73号)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: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、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。
(二)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: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等。
(三)年度报告的信息:开展业务活动情况、资产损益情况、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、绩效和受奖惩情况、涉及诉讼情况、社会投诉情况等。
(四)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。
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,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;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本单位的办事大厅、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。
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,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。法律、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举办单位决定解散;
(三)合并、分立解散;
(四)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,自行决定解散;
(五)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。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,按照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。
第十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;
(四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,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3日经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室务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室务会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潍坊农村干部教育实践中心
2021年8月4日